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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洪宾、淄博西老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李洪宾,淄博西老工贸有限公司,孙洪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原淄博冠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永田,经理。被告:李洪宾,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淄博西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洪宾,经理。被告:孙洪真,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宾、淄博西老工贸有限公司、孙洪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3元,减半收取4831.5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由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审 判 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