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洪宾、淄博西老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李洪宾,淄博西老工贸有限公司,孙洪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原淄博冠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永田,经理。被告:李洪宾,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淄博西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洪宾,经理。被告:孙洪真,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宾、淄博西老工贸有限公司、孙洪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3元,减半收取4831.5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由淄博冠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审 判 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