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管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硕申请王定胜管辖权异议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王定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管初字第8号申请人王硕。委托代理人蒲璇,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定胜。委托代理人曾钰超,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被申请人王定胜诉申请人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王硕自2014年1月30日至今租房居住在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康庄巷4幢3单元304号。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北城街道办事处和南充市顺庆区北城街道长征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14年1月30日起在南充市顺庆区租房居住,至今已满1年,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充市顺庆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系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王硕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二、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