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文菊、严涛等与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叶文菊、严涛、严士龙与被执行人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文菊、严涛、严士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虎尚未支付第二期赔偿金100000元,未缴纳案件受理费641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虎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开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