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霍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芜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绰号叮当),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芜湖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林出庭支持公诉,安徽省芜湖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出庭为被告人霍某辩护,被告人霍某及其辩护人刘磊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霍某酒后前往芜湖县湾沚镇车站路吴某经营的棋牌室准备打麻将,因饮酒较多而未果,遂坐在被害人王某身后看其打麻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霍某因与被害人王某言语不和,又想到王某总是喊其“小孬子”,心怀不满,于是持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王某刀刺伤、右侧气胸、右侧肩胛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霍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2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郑某、吴某、汪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说明、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等;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为逞强泄愤,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霍某系坦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霍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婵婵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