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张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张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金,信用社职工。被告:张志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金、张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国锋代理审判员 刘佰文代理审判员 孟令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