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国业与福建省上杭县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业,福建省上杭县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邱国业,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工业开发区琴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林兴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国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是系列案件,冻结的财产待下一步处理。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是系列案件,冻结的财产待下一步处理。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