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72、73、7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72、73、74、7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452119-X。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585691-3。法定代表人:杨哲。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115号202房。负责人:易文杰,董事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四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共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传捷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钟伟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