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与李全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李全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温塘坳村*组。法定代表人李善章,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黄红云,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利。委托代理人黄日良,宜章县湘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以下简称牛形煤矿)与被上诉人李全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予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斌海审 判 员 杨利平代理审判员 邵毅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道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