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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一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与李全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李全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温塘坳村*组。法定代表人李善章,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黄红云,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利。委托代理人黄日良,宜章县湘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以下简称牛形煤矿)与被上诉人李全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牛形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予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斌海审 判 员  杨利平代理审判员  邵毅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道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