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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申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蒋洪信与施洋返还原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洪信,施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洪信,男,汉族,1944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洋,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再审申请人蒋洪信因与被申请人施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成民终字第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洪信申请再审称:(一)施洋与王文才于2011年6月签订的租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是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1号附5号的铺面是由蒋洪信投资改建,蒋洪信与王文才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文才无权再次将该铺面以20000元的价格转租给施洋。(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真相不符。事实上是施洋伙同他人在2011年6月对蒋洪信的铺面进行拆除,蒋洪信的起诉有理有据。据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认为:虽然蒋洪信提出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1号附5号的铺面由王文才再次转租给施洋是无效的,但因蒋洪信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铺面被王文才拆毁,要求王文才返还铺面及货物,赔偿损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判决王文才向蒋洪信支付赔偿金,驳回蒋洪信的其他诉讼请求,且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次蒋洪信再次以前述铺面被施洋拆毁为由,要求施洋返还铺面及货物,赔偿损失。原审认定蒋洪信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蒋洪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蒋洪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洪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代理审判员  田 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