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伟强与程维松、闫家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强,程维松,闫家志,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707号原告:杨伟强法定代理人:杨荣宝。委托代理人:马秀森,安徽傅常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维松被告:闫家志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庆刚,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高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治国,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强与被告程维松、闫家志、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维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强撤回对被告程维松的起诉。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