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清俊、刘建党与王明明、朱明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俊,刘建党,王明明,朱明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199号原告于清俊,女,1962年1月2日生。原告刘建党,男,1970年7月15日生。被告王明明,女,1970年2月24日生。被告朱明超,男,1971年4月18日生。原告于清俊、刘建党诉被告王明明、朱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清俊、刘建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退还原告于清俊、刘建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