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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清俊、刘建党与王明明、朱明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俊,刘建党,王明明,朱明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199号原告于清俊,女,1962年1月2日生。原告刘建党,男,1970年7月15日生。被告王明明,女,1970年2月24日生。被告朱明超,男,1971年4月18日生。原告于清俊、刘建党诉被告王明明、朱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清俊、刘建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元,退还原告于清俊、刘建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