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方某,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军,朝阳市双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雒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