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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杰希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联博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杰希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682号原告无锡市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555号宝锡大厦裙房202室。法定代表人孟敏。被告嘉兴市杰希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长丰西路183号。法定代表人孟奋强。原告无锡市联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博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杰希希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希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联博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联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为467.5元,由联博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