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高盼盼、张维江、许高年与被申请人全椒椒陵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盼盼,张维江,许高年,高前勇,全椒椒陵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盼盼,女,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系张清英女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维江,男,193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张清英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高年,女,1930年8月19日出生,系张清英母亲。上述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清盛,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张清英哥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前勇,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张清英丈夫,已病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全椒椒陵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琼,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高盼盼、张维江、许高年因与被申请人全椒椒陵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盼盼等三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全椒椒陵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造假。张维江、许高年两人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抚养费标准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五)、(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2010年7月,张清英在全椒椒陵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胆囊炎并行手术切除胆囊。2010年9月,经全椒县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癌,手术后于2010年12月死亡。申请人称椒陵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造假,但原审法院组织专家咨询、听证,专家一致认为张清英的原始病历能作为检材送交鉴定。原审根据鉴定报告结论,作出全椒椒陵医院负次要责任的判决,并无不妥。张清英父亲张维江、母亲许高年系农业户口,原审未参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扶养费,亦无不当。综上,高盼盼、张维江、许高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五)、(六)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盼盼、张维江、许高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