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邓长北与被执行人曾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北,曾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邓长北,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曾金荣,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长北与被执行人曾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曾金荣在漳平市新桥麦园初级中学除每月保留人民币10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工商局、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提取被执行人曾金荣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