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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大冶市好太太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好太太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冯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67号原告大冶市好太太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116号2栋金穗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中奎,大冶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大冶市。被告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冶市建设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友兴,局长。第三人冯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好太太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被告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冯传英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好太太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顺喜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人民陪审员  尹金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