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陈妙凤、樊展文、陈妙红、陈秀梅买卖合同纠纷14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樊展文,陈妙凤,陈妙红,陈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樊展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培洲、陈聪明,均系原告员工。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利得丰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天东六路1号首层之一。投资人:樊展文,经理。原审被告:广东新尚汇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樊展文,经理。原审被告:樊展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妙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妙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原审被告:陈秀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审了本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某印刷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公司的注册地、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某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并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