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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赵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