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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凤双与哈尔滨大东方卷烟材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双,哈尔滨大东方卷烟材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双。被执行人哈尔滨大东方卷烟材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凤双于2014年12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586元,未执行标的为14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