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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49号原告:柏某某,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本案受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陈某某自2011年起至今一直在安徽省郎溪县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士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