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149号原告:柏某某,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本案受理原告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陈某某自2011年起至今一直在安徽省郎溪县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士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