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行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德等11人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刘永文,刘金,刘荣,刘叶,刘永林,冯仁,包振国,张学明,刘杰,张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庆行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刘德,男,汉族。起诉人刘永文,男,汉族。起诉人刘金,男,汉族。起诉人刘荣,男,汉族。起诉人刘叶,男,汉族。起诉人刘永林,男,汉族。起诉人冯仁,男,汉族。起诉人包振国,男,汉族。起诉人张学明,男,汉族。起诉人刘杰,男,汉族。起诉人张士国,男,汉族。2015年6月16日,本院收到刘德等11人的起诉状。刘德等11人称,我们是肇州县肇州镇万宝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82年与万宝乡口头约定,将村的18亩林地无偿由我们栽植杨树,成材后收益全部归该11人。合同生效后,我们11人购买了10000余棵杨树苗栽上,因管理得当,树木长势良好,成活率100%,并由肇州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林权证。2005年肇州县人民政府暗箱操作,将该18亩林地非法确认为王若坤所有,并发了林权证。2015年1月,刘德等11人到肇州县林业局办理采伐证时,才知道该林地已归王若坤所有,并已发了林权证。之后,多次找肇州县人民政府,肇州县人民政府一拖再拖,不予解决。刘德等11人认为,肇州县人民政府将林���确认给王若坤的行为严重违法,侵权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肇州县人民政府将18亩林地确认给王若坤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肇州县人民政府立即重新给刘德等11人补办林权证;2、依法判令肇州县人民政府因其行为违法给11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刘德等11人认为肇州县人民政府将18亩林地确认给王若坤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现刘德等11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故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德等1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清贤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