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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马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忠与被告张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张远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权珏、杨轶雯,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忠与被告张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忠以双方私下协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忠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张远忠负担。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发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