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忠与被告张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张远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权珏、杨轶雯,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忠与被告张正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忠以双方私下协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忠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张远忠负担。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发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