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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廖颖豪诉被告黄玲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颖豪,黄玲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廖颖豪,男,1974年生,汉族,教师,住石城县。被告黄玲玲,女,1982年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颖豪诉被告黄玲玲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同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书并送达原、被告双方当事人;2015年6月2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颖豪的起诉。原告廖颖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斐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熊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