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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与胡应香、宁叶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胡应香,宁叶萍,梁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2197-9。法定代表人:夏永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应香。被告:宁叶萍,系被告胡应香妻子。被告:梁修。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诉被告胡应香、宁叶萍、梁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胡应香、宁叶萍与梁修连带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