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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张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张雪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张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6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