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城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斌、李平与王可茹返还原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李平,王可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斌,住四平市。户籍地:梨树县。原告李平,住四平市。被告王可茹,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户籍地: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李平诉被告王可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李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斌、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斌、李平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