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奎诉被告李云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奎,李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赵奎。委托代理人赵广新,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明。委托代理人徐兆斌,与被告关系。委托代理人徐爱松,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赵奎诉被告李云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赵奎于2014年6月13日注册成立泉山区裕乾保健按摩服务中心,经营者赵奎。本院认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原告以经营者个人为当事人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歌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