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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勇光,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经汨罗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汨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将案件移���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强斌代理审判员  喻蓓蓓代理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