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彭某,女,汉族。被告聂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郭书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