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特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张丹妮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张丹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特字第10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代表人:金滔。委托代理人:崔燕飞、张丰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丹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申请人张丹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对本案的申请。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