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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章海军诉武满贵、秦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军,武满贵,秦林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章海军,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土默特左旗。被告武满贵(别名武猫小),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土默特左旗,现在呼和浩特市第四监狱服刑。被告秦林秀(别名秦四清),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土默特右旗。原告章海军与被告武满贵、秦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朝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海军、被告武满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林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海军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武满贵、秦林秀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承诺于2013年7月20日前连本带利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4000元(100000元×2%×22月)。被告武满贵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开砖窑借的钱,约定利息2分。我现在无力偿还,我出狱后想办法还钱。被告秦林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承诺书1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综合审查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武满贵、秦林秀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承诺于2013年7月20日前连本带利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4000元(100000元×2%×22月)。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并有借据为凭,所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满贵、秦林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章海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董朝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云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