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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商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商初字第00023号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明,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刚、委托代理人陈树军、周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至今,债务人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公司供货货款,已经至原告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原告多次找债务人的各级领导,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748794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是欠款金额及事实理由属实。2012年经济就开始下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2009年包钢西北创业公司改造原包钢卡布其的一个石灰矿里面中的一个水泥厂,改造成了我们的水泥华源有限公司。2010年8月开始我们就投产,价格从2010年的300元每吨到现在的90元每吨,所以在此之间厂子出现了严重的亏损,2014年6月9日由总公司决定,把水泥厂委托给包钢石灰石矿经营,厂子从2014年10月份左右就开始停产。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螺丝、开关、各种零部件等物品,后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欠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48794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方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欠原告货款应当依法予以偿还。对于所欠数额的问题,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表示认可,结合原告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本院对原告方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乌海市贝斯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48794元。案件受理费20539元,由被告乌海华源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贺礼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利人民陪审员  白晓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美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