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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黎世茹与於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世茹,於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黎世茹,无业。被告:於剑。原告黎世茹诉被告於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世茹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