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黎世茹与於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世茹,於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黎世茹,无业。被告:於剑。原告黎世茹诉被告於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世茹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