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秀启与蒋世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启,蒋世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5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启,男。委托代理人李振江,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道松,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世贤,男。上诉人李秀启因与被上诉人蒋世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6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秀启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启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李秀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