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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52-1号原告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孙永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兵,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灿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宝金,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生效判决中确定的其到期债权及流动资金作担保,原告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杭州恒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116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张家平代理审判员  吴 楠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