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95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州区。被告胡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宋 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柯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