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148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