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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148号原告韩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