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等与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王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夏一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赐宝,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顺,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华山路东湘江路南。负责人:夏一兵,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赐宝,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顺,该分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柏伟,系南京市玄武区王柏伟家居经营部业主、南京市玄武区缇香家居用品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孙来平,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隆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军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