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蓝志喜与芜湖如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保字第26号申请人蓝志喜。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峰,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如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平泰花苑5号楼3-403室。法定代表人梁如正,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十连集镇。法定代表人江亚,总经理。申请人蓝志喜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如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装载于“昌汇96”轮上的船用燃油10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蓝志喜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装载于“昌汇96”轮上的船用燃油10吨,由被申请人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上述燃油,允许其在保证上述扣押数量的前提下使用船载燃油。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价值10万元的担保;四、自即日起查封担保人蓝志喜、郑春燕共有的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南珠西二街10号的房屋[北房权证北铁(2003)字第000479**号],允许担保人继续使用担保物,但不得对担保物进行转让、抵押、赠与、注销及其他变更或者限制所有权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赵黎明审判员陆英涛代理审判员庞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温和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