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军与被告吴堡县金地小区筹建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军,吴堡县金地小区筹建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张绍军,男,汉族,居民。被告吴堡县金地小区筹建处。负责人任增朝,系该筹建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军诉被告吴堡县金地小区筹建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军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绍军负担。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