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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朋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刘朋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刘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朋朋,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刘朋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王亚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