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伟与刘朋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刘朋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刘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朋朋,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刘朋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王亚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