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尚凤与邓小弟、艾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尚凤,邓小弟,艾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12号原告:肖尚凤,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赵学丽,鸠江区白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小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艾学利,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邓小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尚凤与被告邓小弟、艾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尚凤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邓小弟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尚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小弟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春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