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联社与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联社,高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452号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春雨委托代理人董礼,男,系洮南市农村信用社职工被告高海军,男,5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