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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岐明与刘伏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岐明,刘伏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周岐明,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肖运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伏开,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岐明诉被告刘伏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岐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岐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