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成将与林鹏、韦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成将,林鹏,韦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梁成将。被执行人林鹏,被执行人韦燕燕。申请执行人梁成将与被执行人林鹏、韦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鹏、韦燕燕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成将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字第110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林鹏、韦燕燕拥有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西乡大道北湖第二安居小区16号楼3单元1层106号房屋一套,但被执行人已用该房屋向他人作二次借款抵押,不宜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林鹏、韦燕燕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法执字第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