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二祥与方东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祥,方东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王二祥。被告:方东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祥诉被告方东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二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二祥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许力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