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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