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