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与张××探望权纠纷、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刘××每月探视婚生女一次,探视时间双方协商解决),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探视时间协商解决,而该案的法律文书中未规定探视权行使的方式及时间,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