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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相某与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781号原告: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尚衍花,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恒,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农民。法定代理人: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简景强,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相某诉被告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负担。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永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