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相某与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781号原告: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尚衍花,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恒,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农民。法定代理人: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简景强,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相某诉被告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负担。审判员 马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永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