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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双喜与范颖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22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来源: